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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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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汛期,气象、水文、城建、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电力、民政、卫生防疫、新闻宣传、公安、石油、物资等部门应当在本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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