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黄河、辽河、嫩江内蒙古段沿河地区为自治区重点防洪区。按照自治区防洪规划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重点防洪对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盟市、旗县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防洪地区和对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