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控告、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