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水文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