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