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水文监测人员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