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水文监测人员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