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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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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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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