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介绍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职业介绍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