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条已修改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据《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企业工会主席可以按本单位副职设置。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缺额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任职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