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的有关许可证和证件,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