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情况、采集资料、组织勘测,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证件、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