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表;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五)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