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三条有效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实行统一规划,采取集体集中建房与村民个人自建住房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集体集中建房;在村民个人自建住房中鼓励建设四联体、双联体住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村民住宅建设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集中建房的,不得申请单独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申请单独建房。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