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