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消防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节能设计、管线综合、竖向规划和建设时序等。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