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开展专题询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应当作出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询问的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补充回答、重新回答,或者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询问机关会后作出书面答复,印发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