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各项工作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