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民生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