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条有效农场、原种场、林场(圃)、牧场、渔场、农业机械厂等(含部队、司法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所辖),除做好本场(厂)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