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注册登记、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