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环城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对在环城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