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环城公园内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游乐设施的危险区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并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环城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游乐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