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环城公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园林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