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