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凡安排到国家机关、国有或者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服从就业安排;对不服从就业安排的,安置单位不再负责安置。凡安排到国家机关、国有或者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一律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