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其房屋和生产、生活用具等合法财产被他人占用的,应归还本人;如有毁损,占用人应予赔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