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效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组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队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