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四)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操作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五)消防设施检测、安全监测、技术咨询、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其他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