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