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