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二)侵犯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经济权益和商业秘密的;(三)侵占民营科技企业财产或违反规定向民营科技企业摊派、收费、罚款、集资的;(四)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其他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