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水等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管理和通讯、交通等管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