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整治河道、修建水库新增的滩地属国家所有。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和该项工程的移民安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