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在矿井、油井、气井关闭前应当向提交生态恢复报告,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