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煤炭、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经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