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 火葬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拍照后由殡仪馆接运、火化。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