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二条有效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的,由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