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

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对地方性法规提出的修正案,还应当附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