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并向提案人反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