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