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