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