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合理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