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安排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