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