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