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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
第十条
已废止
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要巩固扫盲成果,开展各类文化技术教育,继续提高劳动者的文化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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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