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乡、镇设有的林业工作站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和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