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和林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办理林业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