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