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在新技术或者新产品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已享受的优惠待遇,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